(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实习生赵忱 通讯员黄静娴)车辆油箱盖明明标有“柴油”字样,却被加油站加上了汽油,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车主、加油站、维修公司三方为车辆损失的责任划分各执一词,最后对簿公堂。
去年7月13日,刘某借李某汽车去江夏区法泗镇,当晚22时左右,在不知该车加何种油的情况下,将车开到某加油站,要求加93号汽油。加油员未注意油箱盖上的“柴油”字样,加了汽油。车行驶到纸坊街熄火。刘某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得知误加汽油,当即联系某加油站站长,一同查看了油箱盖上的“柴油”标记。经加油站要求,某维修公司将车拖走。
两天后,维修公司提出需要更换高压油泵。加油站不同意,要求将维修费降到最低。维修公司静态试了发动机怠速和高速,感觉没有异常,认为可以试车,加油站结算了维修费用。上午,李某的司机将车开到金口街,下午返回纸坊街时发现,发动机严重损坏。
当年8月9日,经工商部门调解,先由维修公司将车修好,然后再协商责任。一周后,维修公司通知李某试车。但由于维修费未付,且三方对车辆损害的赔偿各执一词。李某将加油站和维修公司一起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将车借给刘使用时未告知使用的是柴油,导致刘某加错油,造成车辆损失,李某应自行承担加错油的主要责任(因李某未状告刘某,刘某责任由李某承担);李某车身油箱盖上清晰标明“柴油”字样,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尽到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对加错油造成车辆损失负次要责任;维修公司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常,却在加油站不同意更换高压油泵的情况下,允许该车试车,直接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作为专业维修机构,应当预见后果而未预见,对该车损失的扩大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加油站、维修公司对车辆损失分别承担40%、20%、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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