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被顾客殴打致死 法院判雇主赔家属22万元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实习生赵忱)雇员遭第三人殴打致死,受害人袁某的家属选择向雇主索赔。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二审判决,雇主向袁某家属赔偿22万余元。
袁某2009年起受雇于武昌某汽修厂,从事值夜班工作。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范某是投资人。2012年1月20日,第三人高某因修车事宜与袁某发生争执,将袁某殴打致颅脑损伤,袁某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当年3月1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高某虽受到惩罚,但袁某一家却从此失去了顶梁柱,生活陷入困顿。今年初,袁某妻子将雇主某汽修厂及负责人范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某汽修厂及范某辩称,受害人是由于与第三人高某发生争执,第三人高某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与某汽修厂、范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袁某家属应依法向高某索取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修厂与袁某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袁某家属选择的赔偿主体是某汽修厂、范某,故某汽修厂、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家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实施侵权行为的高某已受到刑事处罚,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汽修厂、范某赔偿袁某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