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郭策 徐丹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使民间借贷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但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愈演愈烈。市中级法院透露,截至8月,涉民间借贷案件较往年同期显著上升。记者昨日走访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比较集中的法律问题,请法官阐释。
借款利息不得从本金扣除
【案情】张先生与王先生约定,由张先生出借100万元给王先生,并约定了利率、借期等。然而实际出借的金额是90万,10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该借款到期未还,张先生起诉要求王先生归还100万元本金,并按100万计算利息。
【法官点评】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依据法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案中应按照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需要审查银行转款凭证,以确认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若出借方无法提供转款凭证,对方也抗辩未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则借款合同与凭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如此大额的借款没有凭据予以证实,无法证明实际出借的款项。此种情形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存在多笔民间借贷时,借款人还款时往往未注明对应关系,易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前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本金、利率等条件均不相同,若还款时不注明还的是哪一份合同项下款项,则很有可能会多承担利息。例如,陈先生与刘女士前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本金分别为100万和80万,利率分别为5%和10%,两份合同先后到期后刘女士仅偿还50万元,刘女士认为此50万是归还的第二份合同的欠款,然而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法院很难支持刘女士的说法。因此,建议还款时留下书面凭证,明确还款的对应关系。
利息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
【案情】2013年6月1日,周先生与郑先生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然而10天后,即6月11日,周先生才将本金50万元转账给郑先生。借期届满后,郑先生未予偿还。周先生起诉要求偿还50万元本金并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
【法官点评】此案中,利息应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案件中,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自2013年6月11日生效,故也应从此时计算利息。
法官还指出,本案中约定月息5%,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自然人间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利息,借款方也不支付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事先如果未约定利息,出借方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法律不会支持;但对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保护。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