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侄子出示委托书要遗产 子女起诉争得继承权

2013-10-22 16: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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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年幼的兄妹俩自小跟随叔叔一家生活。叔叔及婶婶先后离世,却不料婶婶生前曾出具委托书,将遗产委托其娘家侄子处置。兄妹俩诉至法院,赢得了自己本该享受的遗产继承权。

  吴某某等5人系肖某娘家之侄子女,戴某兄妹两人系肖某丈夫的侄子女。肖某与丈夫无婚生子女。

  因戴某兄妹的亲生父母离异,年幼的兄妹俩便随肖某、肖某丈夫及奶奶一起生活。1975年、1981年,戴某兄妹先后参加工作,两人填写的招收工人登记表和职工登记表,均将肖某丈夫及肖某以父母身份填写到家庭成员栏目中。

  1992年6月,某县公安局为戴某妻子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也将肖某认作戴某之母。

  肖某丈夫1998年去世。2002年,肖某购得了某厂一套职工住房,并取得了该厂颁发的职工住房所有权证。

  丈夫去世后,肖某经常受邀到侄子女吴某某等人家串门。肖某年岁渐高,丧失劳动能力,吴某某等人经常将其接至自己家照料,直到今年5月肖某去世。

  为处理身后遗产,今年4月,肖某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因本人年事已高,行动困难,现委托我侄儿吴某某全权处理房产一事,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肖某和吴某某在委托书上签字。

  肖某去世后,吴某某依据肖某出具的委托书,将肖某的房屋出售,所得钱款归为自己所有。

  戴某兄妹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认为他们是肖某收养的子女,有权继承肖某遗产。吴某某则认为自己是依照肖某的委托书处理其遗产。

  经法院审理,戴某兄妹早年就跟随肖某夫妇共同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收养关系有招收工人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证实;肖某夫妇死后亦由戴某兄妹立碑,根据民间风俗,更印证了双方收养关系的存在。即肖某夫妇与戴某兄妹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根据相关法规,养子女有权继承肖某夫妇遗产。肖某丧偶后,特别是其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侄子女吴某某等5人承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根据法规也应分得适当的财产份额。

  肖某出具的委托书,除了肖某及吴某某的签名外,没有证人在场,且委托书没有明确其遗产由谁继承,故该委托书不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

  法院判决吴某某出售肖某房屋所得,由几名抚养人共同按份额分配。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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