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建筑资质致雇员残疾 雇主与发包方共赔146万

2013-12-16 13: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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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申晓东 龚子英)雇主没有取得建筑资质,却冒险承包建筑业务,雇员在施工中致残后,雇主和发包方都卷入官司。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前后历时2年多,日前终于判决:雇主承担144.7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和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日,四级伤残的苏某在汉阳区法院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2010年5月,武汉某建筑公司和上海某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了武汉某中心一标段的屋面工程。一个月后,上海公司又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协议,由后者组织人员施工,而江苏公司并未取得相应建筑资质。

  2011年1月,江苏公司的雇员苏某在作业时,不慎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由于缺乏安全防护措施,苏某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住院147天,公司支付住院诊疗费45万余元。经鉴定,苏某构成四级伤残,终身一级护理。

  当年6月,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3家建筑公司赔偿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导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苏某建筑公司没有取得建筑资质,上海某建筑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对其雇员在工作中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武汉某建筑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对外联合承包工程,双方对联合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事项均应承担完全的责任。最终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赔偿苏某144.7万余元人身损害损失和1.5万元精神损害损失,扣除已经支付的45万余元,还应支付101万余元。

  三被告不服判决,迟迟不予履行。今年1月,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江苏某建筑公司已经申请再审,并要求法院暂停原判决的执行。汉阳区法院视苏某的伤情先为其执行12万元。

  日前,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这一场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尘埃落定。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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