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产生幻觉摔残 邀约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3-12-23 1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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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一男受朋友邀约一起吸食“麻果”,因产生幻觉而摔伤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决3名邀约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4日晚8时,何某、胡某邀方某至童某的租屋内吸食“麻果”。次日早上8时许,方某在去卫生间途中,因产生幻觉,不慎摔倒在客厅内。事后,查看方某头部有破皮,但未见流血,便留方某继续休息。次日晚,胡某又将方某接到自家休息。当月27日下午,胡某发现方某不说话,便通知方某母亲,将方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1个月后,方某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

  当年10月9日,方某再次入院,进行右额颞颅骨缺损修补术。前后两次治疗,方某共用去医疗费10万余元。

  今年2月20日,方某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2000元,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休息30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70日。

  方某家人认为,胡某等人邀约方某一起吸毒,应当共同承担方某损失,但遭到胡某等人拒绝。胡某等人称,并非邀约方某吸食麻果,而是平时关系好,长期在一起玩,一起吸食麻果;而且,方某受伤后,他们已尽到了护送及通知其家人的义务,他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方某家人于是将胡某等人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方某与何某、胡某、童某均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相约一同吸食“麻果”的行为均已违反法律规定。方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充分了解,也能预见自己吸食“麻果”的后果。其明知吸食毒品有害身心健康,仍主动吸食致使其摔倒受伤,自身显然存在主要责任。何某、胡某、童某在方某摔倒受伤后,对其颅内的损伤未能预见,在合理范围内没有尽到护送或及时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方某摔伤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何某、胡某、童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胡某三人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胡某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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