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签不公平协议 律师助女工获补赔3.5万

2014-01-06 11: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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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何琳)农民工凌女士受工伤,急等钱治疗,在公司胁迫下,签订屈辱的“赔偿协议书”。昨日,从东西湖司法局获悉,法援律师免费帮助凌女士维权,经法院审理,认定“屈辱协议”无效,该公司补赔3.5万元。

    2005年8月,凌女士应聘湖北某家庭用品公司从事普工,2012年4月27日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弯管机夹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停止支付医疗费。为保证妻子正常治疗,张先生多次找公司索要医疗费。

    2012年6月26日,公司提出,只要凌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赔偿协议书,才能得到1万元赔偿金。因急等钱治疗,凌女士只好在协议书上签字。

    凌女士出院后,感觉异常委屈,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律师何艳芳发现这起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明显不公平情况,建议凌女士走法律维权途径。先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之后,凌女士拿到工伤认定书及10级伤残鉴定结论。仲裁过程中,何律师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公司以不签订协议则不支付医疗费用为由,强迫凌女士签订的协议无效。且该协议是在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出来之前签订的,不能表示凌女士同意放弃工伤赔偿。

    仲裁庭作出裁决,公司为凌某补缴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5万余元。公司不服,向东西湖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开庭审理,同意何律师观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另行支付工伤补偿金3.5万元。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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