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朱莉萍)在某家政公司干了2年多,才发现公司未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40岁的聂女士维权时,却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
2010年12月初,家住云梦的聂女士来汉打工,能干的她很快就被某家政服务公司相中,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从事家政服务的保洁工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报酬以6元/小时计算,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
上班后仅几个月,聂女士便被安排为保洁组的领队。两年后的一天,聂女士去医院看病,对方问是否缴纳医保,她这才知道国家对此有专门规定。随后,要求公司为其依法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遭拒绝,聂女士又发现公司每月固定从其工资内扣了25元的意外保险费。
2013年2月,聂女士回老家过年,节后准备回公司上班时却被电话告知:不必来上班了。无奈之下,她申请法律援助,立即获得免费服务,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唐细春律师分析案情、搜集相关证据,所有证据表明: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替员工缴纳社保。遂向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事实面前,家政公司答应调解,但只愿赔付3000元。经反复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聂女士支付各项赔偿金、补偿金共计1万元。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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