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突发专题 > 法治报道 > 首页焦点图

工作证有效期未过不退休 55岁女高工诉讼请求被驳

2014-02-10 11:01我要评论
分享到: 6.02K
字号:T|T
漫画 职文胜 实习生余倩

  工作证有效期未过拒绝退休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一位女高级工程师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作证有效期比法定退休年龄晚了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女高工坚持其退休时间应为工作证上标注的日期,拒绝退休,将单位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该案二审判决驳回女高工诉讼请求。

  女高工邓某1957年5月出生,1982年进入武汉某局工作。2006年10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担任武汉某局工务检测所高级工程师职务。2007年7月,该局改聘其为局直属机关党委业务指导(高级工程师),并为邓某办理了工作证,有效期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17年5月1日。

  2012年2月,邓某即将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局拟为她办理退休手续,通知她到单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邓某以其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应60周岁退休为由,拒绝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但该局仍向省人社厅为邓某申报退休手续。同年5月,省人社厅经审查,批准邓某退休。随后,该局告知邓某于2012年5月31日退休,当年6月1日起支付养老金。

  邓某认为武汉某局强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5月,邓某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她已退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该决定,将该局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工作证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其有效截止日期2017年5月既是自己的法定退休日期,又是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武汉某局系基于双方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下申报并办理邓某的退休手续,故邓某主张该局提前申报其退休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工作证的有效期不能作为退休时间标准;邓某主张自己是女性高级专家,应满60岁退休,这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相继驳回邓某诉讼请求。

  退休时间以法定年龄为准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邓某工作证上的有效期能否作为其退休的时间标准。

  工作证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用于证明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载明的有效期可用于判断该工作人员是否仍在该单位工作,该有效期超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对应日期的,应依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邓某要求依工作证确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没有法律依据。

  邓某属于女性高级专家,是否应当延长其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高级专家的单方要求不是其工作单位为其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充分条件,此时单位可按上述原则自行审查决定是否为专家廷后办理退休手续。

  本案中,武汉某局选择不为邓某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不违反上述文件规定。

  (记者李亦中)

责编:田静

 
分享到: 6.02K
合作网站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版权说明豁免条款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