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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83元也判刑 敲诈勒索未获利仍追责

2013-08-08 14:44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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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张延 通讯员王威)昨日,王女士讲了一件丢钱的“小事”。上个月,她外出办事,揣在裤袋里的20元零钱被小偷扒窃,王女士放弃了报案,“钱不多,报了也没人管。”她不知道的是,相关法律修订后,街头扒窃无论数额多小均可入刑。哪怕当场无法擒获不法分子,也可作为“案底”记录,待其落网后一并清算。

  近两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出较大修改。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盗窃、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又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再次加大了对一些“小案”的惩处力度。昨日,市公安局法制处专家张克军以案说法,提醒市民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为损失不大而纵容了犯罪。

  降低盗窃罪入罪门槛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以下均为湖北省标准)的,构成盗窃罪。对于有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年盗窃三次以上等情形,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案例1 扒窃83元被拘3月

  今年3月,钱先生在菜场买菜,小偷李某趁其与菜贩讨价之时,用镊子从钱先生裤袋中掏出准备买菜的零钱83元。李某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随即刑事拘留,由于他是累犯,虽然金额不大也被判处拘役3个月。

  张克军提醒,只要在公汽、商场、网吧、菜场等公共场合扒窃财物,不论数额,均可追究刑事责任,请市民不要因损失不大而放弃报案。

  案例2 强盗走了空路也要负责

  今年1月,男子陶某来到汉口航空路某小区,顺着小区外墙管道爬至五楼居民张某家窗外,翻窗入室实施盗窃。碰巧张某回家发现后大声呼救,陶某无处可逃又翻至另一窗户外与赶来的民警对峙。后经劝说,陶某翻回室内被抓获。虽未偷到一分钱,但陶某仍以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只要是入室盗窃,不管是否从盗窃行为中获利均构成犯罪。

  从严惩处特定盗窃

  从严惩处在特定时间、地点,对特定对象实施盗窃的行为: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在医院等地,或是针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对象实施盗窃的,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一千元即可构成盗窃罪。

  案例 趁火打劫严加处罚

  今年4月21日,嫌疑人吴某为筹集吸毒资金,窜至汉口某医院住院部十楼普外科病房,趁病人刘某上卫生间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特定时间、地点, 针对特定对象施行盗窃,其被害人往往处于困境之中或者是弱势群体,此时盗窃如同“趁火打劫”,理应严惩。

  敲诈勒索未获利也追责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一千五百元就构成犯罪。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无论数额多少,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收“保护费”被刑拘

  今年年初,45岁的无业人员于某自称行会“老大”,以“停业”为要挟,向青山一街道沿街的五家小餐馆每家收取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保护费”。

  其中三家餐馆被迫交了1700元,公安机关将于某抓获,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2 盗机动车号牌获刑一年

  去年11月至12月,嫌疑人方某先后5次撬盗八台机动车的号牌,并给车主留下字条,告知往指定账号汇入100元就告诉号牌藏匿地点。2名车主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时,尚没有车主交钱。方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

  张克军提醒,许多黑恶势力最初的“原罪”往往就是从敲诈勒索开始。对这种“小案”应该零容忍,露头就打,才能使其不“坐大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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