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不该被关进以暴制暴的笼子
5月26日《长江日报》报道:“阻止广场舞已经绞尽脑汁了,铁丝网都用上了!”前日晚,网友“留在大武汉”微博爆料称,屡次劝阻跳广场舞扰民的居民无果,汉阳区新长江香榭琴台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外围广场竖起百余米长的铁丝网。
显然,任何物业均没有如此“执法权”。
小区外广场属于居民共享广场,如果其外围存在商户,也不能够叫作“商业广场”,至多这是一种居民与商户共享的广场。那么,物业只有管理义务,而根本没有“执法权”。而铁丝网“执法”,显然属于以暴制暴的野蛮“执法”范畴。
铁丝网“执法”,两头不讨好。广场周边商户也认为不妥,“广场舞晚上跳,铁丝网却要立一整天,行人来来往往太不安全,对我们做生意有害无益。”说其是野蛮“执法”,是因为物业的做法靠拍脑门、一根筋,将爱好广场舞的大妈大姐们挡在了铁丝网外,是一种野蛮“执法”。岂不知所谓的“商业广场、禁止跳舞”禁舞告示牌,根本就是一种驴唇不对马嘴。即便是“商业广场”,也当然不能将顾客挡在铁丝网外。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既无“执法”之名,又无商业广场之名,铁丝网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广场舞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作为小区居民来说,没有广场舞,此处就是一块文化荒漠,有了广场舞,又成了一种噪音源。作为政府部门来说,一方面倡导居民街道丰富文化生活,组织一定规模的广场舞比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一方面又要城管甚至公安部门来消解广场舞带来的噪音扰民之危害。因此说这是一把“双刃剑”。
而应对广场舞,至少已经出现了放藏獒咬、钢珠枪“枪击”、泼粪、“高音炮”对攻等战略战术。对于如此新闻,既非危言耸听,当然就有其事实对应,那么,为什么一场喜闻乐见的群众娱乐活动,会被以暴制暴化和污名化?以其“双刃剑”的性质来说,凡事都要有个度,过度则一定会破坏某一种和谐与和平,广场舞正是这样一把双刃剑。那么,作为基层文化工作者和管理者来说,就应当加以充分的管理与引导。管理其 “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引导其合法合理合规矩。而所谓的规律与规矩,就是与居民楼保持足够的距离;音量保持不逾矩,最低限度即不扰民;大声喧哗不逾矩,至少应当保持文明与自尊。而当大妈或者大姐们不能保持这种自觉与自尊之时,基层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说,广场舞不该被关进以暴制暴的笼子,而铁丝网铁蒺藜执法,折射的其实是物业管理者“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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