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校园安全莫忽视

2016-09-01 08:41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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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迎来新学期开学,中小学生们重回学校。昨日,武汉中院公布两起校园意外伤害索赔案。法官提醒,注意校园里的人身安全,切勿打闹追逐,不做危险游戏。

  案例一

  课间推搡误伤同学

  学校与过错方家长均担责

  2013年11月,武昌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周某、闫某、李某一起玩耍,李某推了闫某一把,闫某向后倒地,恰好压在身后周某腿上,致周某左腿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7月15日,周某将闫某、李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李某的母亲辩称,她承担了李某的住院费用1.5万元,学校也与她签了赔偿协议,后续费用赔偿应与其无关。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闫某的倒地及周某的受伤是因为李某的行为所致,李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认为,学校应当承担与其管理不当的相应责任。李某及母亲承担损失赔偿的60%、学校承担40%。

  对于李某及其母亲辩称与学校达成协议,不再另行赔偿的意见,法院认为民事被告之间的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8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及其母亲赔偿周某5.5万余元。该小学赔偿周某3.7万余元。

  案例二

  学生操场上嬉闹受伤

  学校因管理缺陷判赔40%

  鞠某及林某均系江汉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5年10月15日课外活动期间,鞠某、林某在操场玩耍,当时无老师看管。过程中,林某致鞠某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今年3月8日,鞠某提起诉讼至江汉区法院。

  小学辩称,学生之间玩闹是天性,学校不可能禁止学生玩闹。鞠某的受伤属意外事件,校方不应再承担责任。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鞠某及林某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林某在嬉闹期间导致鞠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林某父母应对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鞠某的身体损害发生在上学期间,当时无人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该小学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林某父母对鞠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记者余皓 通讯员王田甜 潘捷)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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