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他发举报信后被捕
“举报”两个字在很多时候都让人觉得敏感,依法举报是纪委监委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渠道,但举报不等于诬告,不实举报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是一场无妄之灾。4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再次发文表示,要鼓励依法举报,让诬告付出代价,健全澄清机制。
政知见注意到,最近,越来越多诬告、澄清的案例被披露,更多的细节被公开。尤其一些涉及到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的举报案例被公布,都非常典型。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收到不实举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20日发布的文章中,提到去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河南后遇到的一起恶意举报案例。
文中提到,这是一场长达8年的诬告。2010年至2018年,柳沟营村党员李国华以强迫交易,侵占、挪用村集体财产,故意杀人等问题线索,持续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局等部门举报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昌辉。
虽然多次举报经查不实,但李国华一直盯着不放,找准机会就恶意举报。
去年 8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河南以后,李国华向督导组寄去多封举报信,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问题线索移交宝丰县纪委监委。
经过两个多月的核查,宝丰县纪委监委认定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同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李国华因此被捕。
文中提到,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公布,对于故意造谣、诽谤诬告行为,2016年以来,全省查处诬告陷害类问题11件、14人,党纪政务处分12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核查12名干部问题线索后澄清10人
除了上文提到的案例,最近还披露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也公开了纪委监委查实举报的过程。
4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介绍浙江为10名省管干部澄清失实举报。今年2月,浙江省首次集中对反映省管干部的失实问题举报进行当面澄清通报。
去年12月以来,浙江省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从正在处置的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中筛选出共涉及12名干部的11件问题线索集中进行处置。最后决定,对其中两名省管干部不予澄清。
这是怎么回事儿?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会商时大家了解到其中有两名干部虽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但其中1人经查曾收受他人所送海鲜水产品,另1人则因其他问题被进行过诫勉谈话,会商的结果是决定不予公开澄清。
而且,即便是澄清,也不是“非黑即白”的方式,而是能够澄清几个就澄清几个。例如,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先期对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举报进行核查后了解到,举报反映的3个问题中,关于反映其干预办理某案件的问题可以完全认定为不实举报。最终,在该单位召开的澄清通报会上,省纪委监委只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澄清。
因诬告被处理
当然,并不是澄清完就完成工作,对于诬告者也要采取相关措施。
例如,前文提到的向中央督导组不实举报的李国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捕。再有在浙江这次集中澄清的前期核查中,省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发现,一件关于某高校负责人的问题线索虽是实名举报,但举报人反映该负责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纯属主观臆想和个人猜测,毫无事实依据。该省纪委监委协调举报人所在高校党委对举报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再例如,今年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中提到,湖北省十堰市住建委总工程师、时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李道义因对中心副主任李学东心存不满,利用巡察组巡察的机会对其进行诬告,最终让自己受到了处分。
在同一篇文章中还提到,因心怀怨恨,丹江口市武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石某诬告凉水河镇一名干部,查清后被行政拘留五日。原来,石某因为垃圾清运费问题被坚持原则的干部“得罪”,怀恨在心,就编了几条“罪状”实名举报,被查实属于诬告。
今年要制定党纪法规加以规范
其实,“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已经提到了很高的层面。
比如,今年3月1日,习近平发表在《求是》杂志的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就说到: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政知见注意到,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也提到,要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关于制定该工作规则,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发布,其中就明确提到这项计划。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当时发布解读文章表示,实行检举控告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诬告、陷害等问题。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既不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对诬告查处不力要追责问责
目前,各地都在规范处理诬告相关的工作。
△资料图
例如,今年1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其中提到,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今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去年12月,贵州省纪委监委也出台了《关于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意见》。
相关工作从上到下都在展开。今年初桐庐县纪委监委出台《桐庐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对发现符合澄清条件的,承办单位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向县纪委监委提出申请。经县纪委监委联合审查通过后,视情以召开会议、书面通报、公开听证等方式予以澄清说明。
除此之外,湖北云梦县出台办法,规定对诬告陷害行为实行严格倒查。
【编辑:朱曦东】
政知见注意到,最近,越来越多诬告、澄清的案例被披露,更多的细节被公开。尤其一些涉及到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的举报案例被公布,都非常典型。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收到不实举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20日发布的文章中,提到去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河南后遇到的一起恶意举报案例。
文中提到,这是一场长达8年的诬告。2010年至2018年,柳沟营村党员李国华以强迫交易,侵占、挪用村集体财产,故意杀人等问题线索,持续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局等部门举报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昌辉。
虽然多次举报经查不实,但李国华一直盯着不放,找准机会就恶意举报。
去年 8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河南以后,李国华向督导组寄去多封举报信,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问题线索移交宝丰县纪委监委。
经过两个多月的核查,宝丰县纪委监委认定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同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李国华因此被捕。
文中提到,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公布,对于故意造谣、诽谤诬告行为,2016年以来,全省查处诬告陷害类问题11件、14人,党纪政务处分12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核查12名干部问题线索后澄清10人
除了上文提到的案例,最近还披露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也公开了纪委监委查实举报的过程。
4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介绍浙江为10名省管干部澄清失实举报。今年2月,浙江省首次集中对反映省管干部的失实问题举报进行当面澄清通报。
去年12月以来,浙江省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从正在处置的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中筛选出共涉及12名干部的11件问题线索集中进行处置。最后决定,对其中两名省管干部不予澄清。
这是怎么回事儿?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会商时大家了解到其中有两名干部虽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但其中1人经查曾收受他人所送海鲜水产品,另1人则因其他问题被进行过诫勉谈话,会商的结果是决定不予公开澄清。
而且,即便是澄清,也不是“非黑即白”的方式,而是能够澄清几个就澄清几个。例如,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先期对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举报进行核查后了解到,举报反映的3个问题中,关于反映其干预办理某案件的问题可以完全认定为不实举报。最终,在该单位召开的澄清通报会上,省纪委监委只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澄清。
因诬告被处理
当然,并不是澄清完就完成工作,对于诬告者也要采取相关措施。
例如,前文提到的向中央督导组不实举报的李国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捕。再有在浙江这次集中澄清的前期核查中,省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发现,一件关于某高校负责人的问题线索虽是实名举报,但举报人反映该负责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纯属主观臆想和个人猜测,毫无事实依据。该省纪委监委协调举报人所在高校党委对举报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再例如,今年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中提到,湖北省十堰市住建委总工程师、时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李道义因对中心副主任李学东心存不满,利用巡察组巡察的机会对其进行诬告,最终让自己受到了处分。
在同一篇文章中还提到,因心怀怨恨,丹江口市武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石某诬告凉水河镇一名干部,查清后被行政拘留五日。原来,石某因为垃圾清运费问题被坚持原则的干部“得罪”,怀恨在心,就编了几条“罪状”实名举报,被查实属于诬告。
今年要制定党纪法规加以规范
其实,“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已经提到了很高的层面。
比如,今年3月1日,习近平发表在《求是》杂志的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就说到: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政知见注意到,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也提到,要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关于制定该工作规则,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发布,其中就明确提到这项计划。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当时发布解读文章表示,实行检举控告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诬告、陷害等问题。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既不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对诬告查处不力要追责问责
目前,各地都在规范处理诬告相关的工作。
△资料图
例如,今年1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其中提到,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今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去年12月,贵州省纪委监委也出台了《关于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意见》。
相关工作从上到下都在展开。今年初桐庐县纪委监委出台《桐庐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对发现符合澄清条件的,承办单位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向县纪委监委提出申请。经县纪委监委联合审查通过后,视情以召开会议、书面通报、公开听证等方式予以澄清说明。
除此之外,湖北云梦县出台办法,规定对诬告陷害行为实行严格倒查。
【编辑:朱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