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发布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2019-03-28 09:13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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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陈某涉黑组织软暴力催讨高利贷、李某涉黑组织垄断小龙虾交易、何某涉黑组织开设“黑戒毒所”、张某涉黑组织非法控制长江采砂等10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利贷组织实施犯罪70余起,要求组织成员“要债时不许吸毒”

  陈某以开设寄售行为依托,网罗众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十余年间在麻城市城区以5%至20%的高额月利率向百余人非法放贷,长期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陈国松为首、家庭成员为基础、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形成不成文的组织纪律,采取多种、多样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麻城市城区及部份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70余起,先后致使多人轻伤,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敢在当地工作,被迫背井离乡,严重破坏该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存续期间,内部形成了“要债时要凶狠,可以搞事但不能搞大”、“可以吓人但尽量不动手”、“遇到问题及时汇报”、“要债时不准吸毒”等不成文的惯例。陈国松会对做得好的组织成员进行奖励,对没有按其要求做事的组织成员进行训斥。

  在10余年间,陈某等人以5%至20%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上百人违法放贷数百万元,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高利放贷收益一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和高利放贷的本金;另一部分为骨干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发放固定工资、提供住宿,向部分组织成员发红包、给费用,为实施犯罪时统一安排车辆、购买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支付辩护费用,向部分被害人支付赔偿款。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领导石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人数众多的、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构成要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对该组织非法高利放贷具有绝对控制权,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石某等19人为积极参加者,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石某、陈某、沈某等19人决定执行10个月至9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二】开设赌场、垄断小龙虾交易,孝感一黑社会组织18人获刑

  2015年以来,李某陆续网罗、招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等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孝感市城区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21起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垄断孝感城区玉泉南路、董永美食广场等地饮食原材料小龙虾的供应权,严重危害了孝感城区及周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李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对其他17人分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3年6个月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三】枝江一黑社会组织开设戒毒所,民警上门执法竟被要求搜身

  2016年底,何某以“挽救吸毒家庭,为政府排忧解难”为幌子,筹办枝江益民戒毒医院,自任院长兼总经理。其招募社会人员,配备印有“戒毒”字样的仿警制服和甩棍、警棍、盾牌、抓捕器等作案工具,组建“地下执法队”,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以何兵兵为首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向吸毒人员及其亲属聚敛钱财,对他人形成心理恐惧和精神强制。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1起。

  2017年2月,吸毒人员杨某被该组织控制,枝江市公安局董市派出所接到其家人报警后到益民医院出警时,何某以民警执法干扰医院秩序为由阻挠民警进入,经交涉,又提出对民警搜身、不能携带警用装备等无理要求。后何某歪曲事实真相,以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何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人处1年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长江燕窝水域一“沙霸”组织13人获刑

  从2010年起,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网罗众多刑满释放、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势力。

  为聚敛钱财,该组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控制长江燕窝段采砂,并向其他采砂船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为树立其非法权威,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洪湖市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长江生态环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张某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2人决定执行4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其并处一定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网罗12名未成年人充当赌场打手,通山一涉黑组织12人获刑

  自2010年以来,谭某以通山水厂天元网吧和游戏机室为活动中心,先后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乃至12名未成年人,逐步形成了其为首的人称“水厂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暴力性特征明显,为实现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势力范围、维护组织非法利益等目的,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5起,聚众持械伤人,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7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对通山县水厂一带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持续时间长达八年之久,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谭某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1人决定执行3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六】以寄卖行为依托从事高利放贷,恩施一涉黑组织11人获刑

  2014年1月,石某因罪获刑,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了“恩施市豪揭寄卖行”。此后,以寄卖行为依托,其先后招募多名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

  该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通过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在恩施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石某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人决定执行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七】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孝感一涉黑组织8人获刑

  1993年以来,严某在孝感市高新区严桥村利用宗族辈份以严氏族长自居,伙同王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严某等人,在孝感市高新区建设期间把持基层政权,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屋、土地、林场,强迫签订四邻协议方式,在孝感市高新区、大悟县芳畈镇等地强行占地拆迁、强揽建设工程,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和旅游山庄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控制集体土地出让、改造、引进投资等事项,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该犯罪组织具有不成文的“不准赌博、不准吸毒”、“要讲宗族观念、要互相抬桩”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小工程建设和资金帮助,经常让组织成员到违建办公室喝茶、抽烟,到家中喝酒、吃饭,以此笼络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严某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4年3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八】利用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换届选举,广水一涉恶组织7人获刑

  2005年以来,连某清、连某辉兄弟二人纠集被告人阙某等人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土门村一带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营造恶名,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连某清、连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家族势力操纵土门村换届选举,为连某辉取得土门村村主任身份,操纵把持基层政权,侵犯了基层政权的稳定,破坏了农村的选举制度;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滥伐林木、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土门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连某清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连某辉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零5千元;对其余5人执行1年3个月至1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其并处一定罚金。

  

  

  

  

  【案例九】垄断小区装修材料供应,武汉一“黑装修”5人获刑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柴泊村还建小区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共有1231套住房。2017年8月小区交房前期,朱某纠集同村无业青年熊某等人,后吸纳小区物业保安主管朱某,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9个月的时间内,该犯罪集团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向装修公司和小区村民强行售卖沙、水泥、砖等装修材料或强行提供搬运服务。该组织犯罪主要针对还建小区中居住的普通失地农民,直接侵害了最基层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还建小区一千多户村民以及相关装修公司、周边建材商贩广泛形成心理强制,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对熊某等4名被告人判处2年至2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十】瞄准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武汉一涉黑组织4人获刑

  2017年11月,唐某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并在12月初来到武汉和同案人员李某涵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

  该团伙以个人名义,主要瞄准在校大学生,通过先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再行强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同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目,并采取言语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多种软暴力手段,且利用借款人不敢举报、控告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9笔10人、非法拘禁1笔1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判决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余3人处2年2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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