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

2017-11-13 12:14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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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您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一般来说,网站会将该标识加贴至首页底部位置,网店通常会按照平台统一要求(所以不同平台加贴位置略有不同),将该标识置于店铺名称附近,该标识为“红盾”图案,十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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