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交市人大一审
(长江网记者 邹丹)《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今日(6月17日)提交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加快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必须取得并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者将进行处罚,由于环保部门无法每天上路拦车和检查是否贴有环保标识。为此,市环保局正在筹备研发“电子标识”技术,通过电子检测识别车辆是否取得了环保标识,外地车则通过遥感技术对其尾气排放进行取证,待省政府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加快整合包括“道桥隧”收费“ETC”系统、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等在内各类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加强系统一体化与信息共享工作,为环保电子标识打好基础。
有委员提出,武汉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但市内仍有未达到该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销售,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机动车销售目录管理制度的规定,以防止违法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
市人大城环委还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同步做好法规的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包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武汉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车用燃料、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的具体规范等,做到与条例同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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