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人脸数据”,仅仅只是“隐私忧患意识”不够?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据媒体近日报道,在一家网络商城,有商家公开兜售“人脸数据”,数量约17万条。在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中可以看到,这些“人脸数据”涵盖2000人的肖像,每个人约有50到100张照片,每张照片另附数据文件。舆论认为,国内公众普遍缺乏“隐私忧患意识”,现在该进一步提高隐私保护的“观念水位”了。
看到这种观点,非常令人不解。所谓国内公众“隐私忧患意识”不足纯属伪命题。人人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被侵权,人人不高兴自己的隐私被别人擅自公开。比如记者联系到了这次被公开兜售“人脸数据”的一位四川人和一位北京人,他们都深感震惊和愤怒,也显得很无奈。
“隐私忧患意识”不足,其实是因为用户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时候选择“忍气吞声”。
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在多数涉及隐私的案件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被量化后都是比较小的标的,独立起诉实在是得不偿失,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这绝不是人们缺乏“隐私忧患意识”。
维护隐私权和网络数据安全是一种公共利益,维权与反侵权不只是个人的事。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如果违反这些规则,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如果涉嫌犯罪,还可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具体到这个公开兜售“人脸数据”案件,涉嫌侵犯2000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理有关部门是要介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据公开兜售“人脸数据”的商家自己承认,他已经向多个交易者卖出这些数据,并有获利。现在因媒体向平台举报而将数据下架,但下架并非案件的了结。侵权事实已经成立,非法获利已经进了商家兜里,侵权后果摆在那,必须依法查处。
在法治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是不可或缺的,但如果我们老是拿公众的权利意识说事,那可能是对社会的一种误导。几乎与权利被侵害同时,公众的痛感就产生了,至于这种权利意识的强弱,是很难进行量化评价的。鉴于网络安全的公共属性,网络领域的个人隐私保护更多地要倚重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识与监管行动。
【编辑:彭向东】
(作者:杨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