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能强制执行

2012-12-29 0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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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昨日,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倍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法律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再次引起了各方热议。爸妈可以告不回家看望自己的儿女?员工可以起诉不给自己放探亲假的公司?如果违反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现状调查

  落实探亲假 企业差异很大

  “外地员工每年都有22天的探亲假,只要员工提出申请就能享受。”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民企通威集团也有着比较严格的探亲假制度。

  “我们公司的确有探亲假一说,但工作10年了,还从未享受过。”在某银行工作的代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而在高新西区工作的马兰表示,自己工作过的两家公司都没有“探亲假”一说。

  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蒲群英说,成都的国企在探亲假上落实得比较好。目前,市总工会受理的相关投诉较少,一是大家还未意识到探亲假是一种权利,二是成都的本地职工居多。成都市总工会已在全市落实集体合同,这是一份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其中就有要保障职工探亲假的条款。蒲群英补充说,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职工这一权利,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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