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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曝光22件“进场费”案件

发表时间:2008-07-21 07:29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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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通讯员张镝 必伟 吴勇)市工商局昨日曝光22件“进场费”案件,并明确指出,以“专供”名义限制酒水饮料的销售范围,减少消费者选择范围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

  今年4月25日,硚口新合工商所对武汉简朴山寨餐饮有限公司太平洋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与多家酒水饮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收取进场费等费用,保证只销售其指定品牌、品种的酒水饮料。例如,该店与武汉焱杰威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者一次性缴付4500元的进场费,自2007年9月18日起的一年内,前者只销售其指定的某品牌活性乳酸菌屋顶包酸奶,保证不进其他品牌的屋顶包酸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悉,硚口工商部门已对该店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55万元。

  据悉,自今年初起,市工商局即展开打击餐饮行业商业贿赂的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立案22起。据指挥此项行动的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介绍,相关餐饮企业以“进场费”、“专场费”、“推广费”、“开瓶费”等名义,收取酒水供应商费用,并以此保证对方“独占”或“相对排他”的销售权,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供应商缴费的必然结果,就是以提价方式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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