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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广托运货物示范合同 杜绝"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8-28 17:41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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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综合消息 导语:价值千余元的货物中途丢失,托运公司最终按照“行规”仅赔了40元。今后,武汉市物流行业用这种“行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10月1日起,硚口将率先推行货运合同示范文本,打破我市托运业中的“老行规”和相关霸王条款。

  纠纷多存在三大原因

  工商人士质疑“四大行规”

 

  托运包裹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示范合同新特点
 

   纠纷多存在三大原因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硚口区物流经营户达845户。由于行业不规范,托运方与承运方之间纠纷不断。仅今年上半年,该区相关部门接到的各类投诉就达百余起。硚口区工商分局合同科负责人表示,托运业之所以纠纷不断,并且难以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由于无凭无据,损失难以追回。有的托运方与承运方双方之间交易时,仅有一张托运费的简单收条作为票据,一旦货物丢失,双方各执一词,纠纷难以解决;
    

  托运方自制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根据托运行业的内部惯例,对于未保价的托运物品,一旦出现丢失或毁损,承运方提供的最高赔偿金额只是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有的托运公司赔偿的倍数更低),这样导致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很可能连损失物品价值的零头都难以追回;
    

  包装责任不明,纠纷难以解决。如市民张女士在武汉托运2台背投电视机,到达目的地时,两台显示屏全部破裂,无法使用,而托运方则以包装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试行的《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可复写的三联式印刷,文本正面为运单,双方可明确填写约定标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增加了偿付违约金条款。突破了以运输费用倍数计价赔偿限额的“行规”,明确规定“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并对托运物包装作出具体规定。

 

  工商人士质疑“四大行规”

  随着汽车托运业的兴旺,托运双方的纠纷不断。但因立法滞后,职能部门只能依据托运双方的说词予以调解。昨日,硚口工商局一负责人指出了我市托运业中四大行规存在的问题。 

  行规一:货物丢失按托运费的3~30倍赔偿。签订货运合同时双方并没有明确货物丢失后的赔偿条款。按照《合同法》,无协议的按交易习惯即“行规”赔偿,最多给予托运费3~30倍的赔偿,赔偿额常远远低于客户实际损失。日前,汉正街老板蒋先生委托一公司托运价值1480元的服装到河南信阳,由于托运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中途全部丢失。对方却只肯按照托运费的10倍赔偿40元,连货物价值的零头都没有达到。

  行规二:代收货款。因为代收货款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商户资金周转的时间,目前在全市都形成了这样一个“行规”。有些经营不善的小企业利用漏洞,在收了大量货款后卷款逃跑,后果极其恶劣。

  行规三:货物由货主负责包装,因外包装不合格造成损失承运方不负任何责任,一位张女士托运2台背投电视,运送过程中显示屏破裂,托运方就以包装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

  行规四: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承运方不负责内容责任,收货方亦只按件数验收。曾经发生过包装完好无损,但包装内货物被调包及数量减少的情况。

 

  托运包裹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过去,对货物丢失,往往按运费最高10倍赔偿。现在的规范合同约定: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规范合同设有货物“保险价格”一栏,可供委托方选择;如委托方不愿投保,合同上还增设有“货物金额”一栏。一旦出现少货、丢失现象,可按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示范合同新特点

     硚口工商局介绍,“汽车货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区工商和交通部门联合制定。现推行的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上增加了可选择性条款: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按货物总价值偿付违约金(由双方商定)。10月1日起,在该区内经营货物托运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都将采用这份规范合同。
    

  文本特别突破了以运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赔偿限额的行业惯例,规定“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强调了托运人在托运物包装方面所要承担的义务,增加了解决纠纷方式的可选择性条款:“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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