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为何不能分享司法监督的胜利
广州日报(作者:杨涛)就在许霆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时,云南的“许霆”——何鹏却在狱中为能否等到重审而煎熬。何鹏也是因银行系统出故障多取了42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至今已坐了近7年牢(《成都商报》4月3日)。
何鹏也曾先后到7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这个情节与许霆因ATM机出错而取走17.5万元何其相似,按照“相似情形同等对待”的原理,何鹏也应该减轻处罚,而不是判处无期徒刑。不过,我们国家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许霆案的判决至多有参考价值,何鹏案能否启动再审乃至改判,还取决于法院如何看待这一案件。
相对于何鹏来说,许霆是幸运的。而没有舆论长期关注的何鹏却已服刑7年,而且等待他的还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命运,这给我们一个怎样的启示呢?
首先,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不能仅局限于“个案监督”,更应当着眼于完善司法体制建设而进行监督。因为这只可能实现个案正义,无法形成普遍正义。
第二个启示是如果我国实行判例制度,许霆案的判决将自动适用于何鹏的案件,当然也适用于其他类似案件。判例制度将会让法律在一个地域甚至全国统一适用,法律面前就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
最后一点启示是,司法与立法机关必须通过影响性诉讼来完善法律,推动法治进步。许霆案虽然改判,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自动柜员机出错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空白。如此,何鹏也就无法分享许霆的胜利,无法为自己应当减轻处罚找到法律依据。如果一个影响性诉讼没有促进法律的完善,没有给多数人带来福音,也就无法推进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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