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就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诉讼文书不能及时、合法、有效地送达当事人,就不能进行其他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就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黄松有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据介绍,《规定》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适用的范围;2、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3、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途径、方式;4、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5、在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对送达主体和委托函的具体要求;6、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7、送达期限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