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村民当街杀警判死缓 系遭殴打后报复杀人
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今年2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指控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恩施州中院提起公诉。判决书称,对所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吴西华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吴本人辩称:我当天是偶然碰到他的,没有准备工具,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
吴这样陈述杀人动机:医生王洛军和这个人(杜平)打我,又是踩又是踢的,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后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他们不打我,我也不会杀人。
据宣恩县公安局2012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洛军因参与在殡仪馆对吴西华实施殴打,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在法庭上,吴西华辩护人称,此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杜平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去积极履行警察义务,维护秩序,而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其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从而引发被告人的犯意。另外,被告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也是导致案发的又一因素。如果对殴打被告人的责任人予以及时处理,悲剧或可避免。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吴西华报复杀害杜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吴西华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没有逃跑及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另认为,被害人杜平在被告人吴西华所驾驶的车辆撞人后不仅没有按正当途径处理交通事故,反而对其进行殴打,从而引发了被报复杀害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杜平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杜平的行为与吴西华杀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杜平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杜平有重大过错的观点,法院未予采信。
恩施州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
上诉
“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作案因素之一”
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状认为,被害人杜平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另外上诉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导致上诉人作案的因素之一,而一审判决对这一因素未作任何认定,在量刑时也未作任何考虑。
南都记者昨日联系吴西华辩护律师严奉祥,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上级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判处。
另据了解,吴西华案发生后,在湖北宣恩当地备受民间关注。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走向犯罪是在有冤无处申,得不到解决而极其无助的情况下酿成的极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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