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推房产中介新规 中介不得自买自卖赚差价

2012-09-30 15: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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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讯(记者胡继权)10月1日起,“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开始执行。根据这一新规,正规房产中介必须到房产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如未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事项,不得收取佣金。即使服务完成,该笔合同原件还要保存5年备查。

  中介信息网上可查

  根据新规,房产中介应在店面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纪机构备案证、收费监审证原件;经纪人员照片、注册证号;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武汉市统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行业自律公约;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

  此外,市房管局已建立统一的房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兴房网”,中介公司除向房产部门申请备案外,还需在该网上公示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同时,在网上,经客户授权同意,可以查询房地产交易(租赁)案件权属登记、抵押或查封等信息;买卖或租赁双方网上签约情况等。

  合同未完成不收钱

  买卖双方见了面但最后未成交,中介到底该不该收费?对此,新规明确,中介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中介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此外,如果房产中介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多项服务一起合并收费的“打包价”,新规给予了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实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明明是房主自行在网上发布的房源,房产中介却把信息抄下来对外发布,然后对买卖双方收费,这种“自当房东”的行为也被禁止。新规要求,中介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且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如该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交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支付时间等。

  在对房产中介的具体行为约束上,新规明确了“十不准”,即: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房价;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者强制客户交易;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屋;不得为不能交易的保障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服务;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为便于事后追查,房产中介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

责编:邓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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