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视问政"期中考"18个待查问题问责43人

2014-08-31 10: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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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记者 朱德华 通讯员 陶涛)8月29日,武汉市治庸办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上半年电视问政中共曝光的73个问题的处理情况。长江网记者从通气会上了解到,此次电视问政共问责189人,其中局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6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2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6人,组织处理143人。需进一步调查的18个问题中,共问责43人,其中局级干部2人(已通报),处级干部1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人,组织处理35人。

  关于电视问政中评论员反映“光谷广场的公交转换站被转给开发商赚钱了”的问题

  经查,原鲁巷公交枢纽站于1991年建成投入使用,面积为12167.26平方米。2005年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东湖高新区准备将该区停车场、站、港亭统一规划。同年8月5日,东湖高新区与市公交集团公司召开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规划专题会议,会议议定:(1)将鲁巷公交枢纽站置换至光谷步行街处,置换面积确保净用地7000平方米,不足面积按不低于1:2的比例,在万科城市花园公交场站南侧进行安排。(2)东湖高新区适时增加或扩大场站用地规模,在汤逊湖北岸、流芳街、王家店客运中心、关山大道长动厂区等附近提供相应土地建设公交场站。(3)在鲁巷公交枢纽站原地附近安排临时过渡场地用于停放部分公交车。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东湖高新区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于2006年12月在万科城市花园附近划拨了13055平方米土地给公交集团,2009年该公交场站建成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公交车的调度、保养和停放。(2)在鲁磨路与旺山路交汇处(距原鲁巷公交枢纽站350米)提供了一个临时过渡场站,目前有14条线路共计213台车辆在该站运营、调度、停放。(3)因规划调整,承诺建设的4个公交场站的位置、面积在不断变化,该区已另规划了8个公交场站。目前,已建成1个,即关山一路公交首末站,具有公交调度、停车等功能;有2个正在建设,分别是凤凰山产业园公交首末站和佛祖岭二路公交首末站,具有公交调度、停车功能;有5个正在办理前期手续,分别是流芳公交停保场、光谷七路公交首末站、光谷二路公交首末站、豹澥公交枢纽站、BRT高新二路停保场,具有公交调度、换乘、调度功能。(4)在光谷步行街处提供了7000平方米土地,但因拆迁、规划调整等原因,该站尚未建成,目前正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18个待进一步调查问题的处理情况

  1、关于洪山区“东方雅园小区保障房质量难保障”的问题。

  洪山区回告称,电视问政曝光该项目主要存在着房间内墙墙面起坎问题。2014年7月20日,市城建科技委组织省、市知名建筑结构专家对东方雅园三期项目部分墙面出现墙面起坎,存在厚度差的问题进行了专家咨询,结论为该项目设计未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问题属于建筑专业变更设计不够精细的设计质量问题。该设计未充分考虑变更设计影响到住户室内美观实用性。若就这样交付使用,会给住户带来感观和局部使用障碍。

  鉴于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工作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洪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区建管站站长李仁会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建管站和平监督科项目监督员杨楠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处理。市地产集团公司给予统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继兵行政警告处分;对统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诫勉谈话,并在市地产集团公司通报。市纪委要求市城建委依法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责成洪山区、市地产集团公司针对此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从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问责,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关于武汉天安医院小病大治的问题。

    市卫计委回告:经查,“电视问政”的投诉人谭先生在天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性功能障碍”,共计花费15847元。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和等医院的5名专家对该病例治疗情况进行了论证,专家认为:一是该院采用大剂量多种抗生素治疗前列腺炎超出了临床需要;二是在没有检查引起性功能障碍的原因及检测性激素水平的情况下,采用的治疗方法值得商榷。目前,天安医院已向谭先生致歉并退还全部治疗费用15847元。“电视问政”的另一位投诉人肖先生因不愿配合调查,相关调查无法开展。在调查中还发现天安医院存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8个方面的问题,硚口区卫生计生委依法给予天安医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28656元,吊销两名当事医生柳某、刘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将天安医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和密度;责令天安医院限期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医院名称及执业范围。

  3、关于“江夏区、新洲区人大接待费接近市人大,政协接待费用超过市政协”的问题。

    市财政局回告:江夏区人大公务接待经费2014年预算为市人大2014年该项经费预算的90%,接近市人大预算。主要原因:一是街道和办事处没有人大办事机构,只有区人大派出工作人员,因而区人大接待费中包含了街道和办事处人大工委及代表活动接待费用;二是将属于专项支出经费列入了公务接待费中,如:环保世纪行活动接待费、老干支部开展活动费用;三是该区公开的公务接待费资金来源比市直范围大,不仅包括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还包括往来可用资金等其他资金安排的支出。江夏区政协公务接待费2014年预算比市政协2014年该项经费预算高。主要原因是:街道和办事处没有政协办事机构,只有区政协派出工作人员,因而区政协接待费中包含了13个街道、11个区直联络委共计24个基层委组,开展日常调研、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接待费支出的费用。区政协机关本身公务接待费年度预算仅为市政协预算的47%。

  新洲区人大公务接待费2014年预算为市人大2014年该项经费预算的88%。主要原因是:该区人大公务接待费以前年度支出基数较高,2014年预算在对2013年实际支出数压减13.3%后,仍然接近市人大预算。新洲区政协公务接待费2014年预算比市政协2014年该项经费预算高1.54万元。主要原因是:其中包含了应从区政协会议专项中开支的政协会议工作用餐费用等。

  4、关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落雁岛景区水上违建餐厅越拆越牢固”的问题。

    经查,曝光的荷香楼餐厅位于东湖风景区落雁岛景区团湖边。1995年,洪山区委、区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洪山区原和平乡政府的支持下,湖光村村民李某某及其子以每年4—5万元租金租赁团湖边的土地,同年3月3日在洪山区原和平乡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了临时建房许可证,此后,建成面积为3995平方米的“荷香楼”,并在洪山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以经营餐饮、垂钓为主。为了扩大经营和招徕顾客,李某某在原临时许可经营占地的基础上,将荷香楼外部向团湖延伸,搭建了临时木质观光走廊及水上餐厅。此后,该处水域逐渐建成多家水上餐厅。

  2004年,媒体曝光涉湖水域餐厅污染后,武汉市组织专班对东湖水上餐厅进行了大规模整治,随后荷香楼等水上餐厅经营户联名向村、乡、区递交了《关于今冬明春规范整治水上餐厅的报告》,和平乡基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观点,只对未经审批在湖中建成木质走廊和餐厅进行了拆除。此后,李某某又多次在团湖水域搭建木质观光走廊和餐厅,洪山区城管部门又多次进行拆除。

  2006年,武汉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成立,洪山区将沿东湖水域的部分自然村移交给东湖风景区,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了管理失控现象,李某某在此期间搭建了水泥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水上走廊和餐厅。2006年6月1日东湖风景区正式接管湖光村时,该处违法建设已经形成,且在两个区交接文书中并未对该处水上建筑明确标注为违法建设进行移交。经比对荷香楼所在区域2003年、2005年、2006年、2009年和2014年的卫星图片,显示荷香楼水面违法建设保持2006年交接时的状况,之后没有新增违法建设。

  鉴于该处水上违法建设在东湖风景区接管之前已经形成,系历史违法建筑。为解决这些历史违法建筑,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召集区城乡办、区城管局等单位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了《关于对先锋村及周边违法建设集中处置的会议纪要》(〔2012〕31号),计划对该处违法建设按照处理历史违建的方法在城中村改造时一并拆除。本次电视问政期间,该处违法建筑已经拆除。

  电视问政曝光该问题后,经市城管委认定,“荷香楼”水上观景走廊及餐厅建成于1995年,在2008年《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颁布之前已经建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历史违法建设。按照武汉市处置历史违法建设的方法,由所在区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区政府、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市查违办根据责任主体的处置意见进行督办。

  根据调查情况,市治庸问责办责成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其他涉湖餐饮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对涉及水面违建依法予以拆除;制定《加强对违建和湖泊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拟定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处理机制,明确了监管责任,规范了工作机制和执法程序。

  5、关于武汉化工区崇阳工业园家具厂环境污染的问题。

     市环保局回告:电视问政曝光后,化工区主要领导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整治污染企业部署会,调集多部门70多名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封存重点违规设备,责令不达标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其他工业园的60余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在违法生产的10家企业予以封停。因武汉化工区成立不久,没有专门的环境监管部门,也不具备环境执法资格,市环保局于2012年2月设立武汉化工区环保工作组协助化工区管委会从事环境监管工作,直到2013年7月武汉化工区成立安环局后,才将环境执法工作移交给区安环局。鉴于此,给予化工区安环局局长胡卫东、八吉府街办事处副主任邬宗山、崇阳村党支部书记赵国春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区安环局、八吉府街办事处、崇阳村两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6、关于汉阳汉江村还建小区有“蹊跷”的问题。

    汉阳区回告:经对曝光问题进一步调查,汉江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修建了第4栋还建楼,并在没有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被拆村民陆续入住。区城管局、区建管站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置。给予汉江村党总支书记肖德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汉阳区城管执法大队二桥中队队长李旺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汉阳区城管委副主任邱永忠诫勉谈话处理;对区城管委、区建管站给予通报批评。

  7、关于汉阳区新区公园“是公园还是龙须沟”的问题。

    汉阳区回告:经对曝光问题进一步调查,公园施工单位武汉农尚环境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存在违约,是导致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武汉市新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尽到建设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园养护管理不力,是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汉阳区园林局对新区公司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不到位。2014年6月20日,汉阳区园林局和新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先将公园移交汉阳区园林局管理,相关的移交手续正在办理。汉阳区园林局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中。拟对农尚公司的违约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究;给予新区公司副总经理王晟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新区公司工程建设部副部长王刚免职处理;给予区园林局副局长许文杰诫勉谈话处理。

  8、关于建设大道西北湖附近1栋4层废旧餐厅拆除现场烟雾弥漫的问题。

    江汉区回告:问题曝光后,区建设局连夜赶赴现场,督促施工现场制定整改方案,并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汇报。7月5日,召开了全区拆除施工项目文明施工与降尘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拆除施工防尘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拆除项目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和落实洒水降尘措施,把扬尘污染降至最低。但由于洒水防尘问题是目前房屋拆除的技术难点,洒水只能为点线状,房屋坍塌瞬间产生的片状灰尘,现实的施工条件无法做到不产生任何灰尘,电视问政曝光的状态即是房屋倒塌瞬间的飞灰状态。目前,该项目已经拆除完毕,正处于清运残渣阶段,未清运的残渣已按要求进行全覆盖。已约谈拆迁单位湖北华洲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对该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9、关于三环线武汉医疗救治中心旁搅拌站灰飞扬的问题。

    东西湖区回告:区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区城乡建设局、将军路街对该问题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市政府、区政府领导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提出的五条整改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加快推进银潭南路改造工程,协同市城建委、江岸区政府等单位共同加强处置。

  10、关于盘龙城佳海工业园内“服装加工厂上空的黑烟囱”的问题。

    黄陂区回告:黄陂区环保局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一是成立专班,开展整治。二是约谈佳海公司,督导加强管理。三是协助工业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华润燃气公司对有改燃意向的企业自行改燃;协调1家集中供气公司拟入驻佳海工业园,计划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全部实行集中供气。四是建设园区烟粉尘视频监控系统,正在设计安装方案。经过整治,目前佳海工业园企业锅炉燃烧劣质煤、掺烧边角余料的现象已得到基本控制,烟粉尘污染问题有所好转。给予区环保局副局长吴群力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肖辉勉谈话处理;给予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许国荣行政警告处分。

  11、关于武汉大学附近东湖风光村暗藏赌博机的问题。

    市公安局回告:东湖风光村共有3家涉赌游戏机室,均无名无证。2014年以来,武昌分局珞珈山派出所、治安大队对游戏机机主、实际幕后利益者未开展深入调查,情况不清,取缔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对珞珈山派出所所长汪德华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扣发一个月绩效目标奖;对珞珈山派出所副所长周林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珞珈山派出所社区民警汤小民给予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扣发两个月绩效目标奖。

  12、关于武汉经济开发区碧湖路延长线四改规划生态堪忧的问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告:碧湖路延长线道排工程几次修改规划,主要是因提高道路建设标准、施工地域与四环线施工发生冲突,施工方案的改进等。目前,碧湖路延长线道排工程已全面启动,已经完成抽水机围堰修复工作,准备水泥搅拌桩验收工作,工程进度有序推进,计划将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路面施工。

  13、关于江汉区“闹市中有个污水塘”的问题。

    江汉区回告:百营广场项目位于江汉区水塔街永康里,于1995年实施动迁,1997年4月动工,1998年停工至今。该项目是武汉市停(未)建工程中时间跨度最长、情况最为复杂的项目之一。因该项目涉及经济纠纷,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等问题,多次诉诸区、市、省法院,司法机关多次判决,多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财产。目前,涉案人员牟某已被武汉市公安局作为逃犯通缉。市政府已组成专班督促落实。

  14、关于青山区建一集贸市场拆拆建建为“哪般”的问题。

    青山区回告:2003年下半年,全市创卫工作启动后,青山区建一集贸市场和大洲综合市场因设施老化进行整治改造,前期由某公司投资57万元改造,因效果不理想,未达到创卫要求,2014年4月,又投资3000余万元(含前期投入的资金和重建后经营户的补偿)对市场整体升级改造。6月,已完成对退出租户给予的补偿及继续承租户的登记造册。目前,该市场经营户已全部迁出,升级改造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15、关于青山区“棚户区居民盼乔迁”的问题。

    青山区回告:截至2014年6月,青山区老工业棚户区实施改造已完成11142户,占总数的81.3%;尚未实施的改造(棚户二期)居民2518户,因改造资金缺口较大、拆迁腾退土地无法有效利用等因素制约,业主单位难以实施。电视问政曝光后,市、区领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青山区成立了棚户区改造攻坚指挥部,力争2014年年底启动房屋征收签约工作。目前已安排22户不能居住、无法修缮的棚户区房屋居民租房过渡;安排282万专项资金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治漏排危;责成区城建局、城管委、公安分局等部门加强对居住环境的整治及居民环境的改善;加快还建房建设,力争2014年9月市地产集团启动还建安置房建设,2016年7月1日前完工。

  16、关于东西湖区“河道上建起化工厂”的问题。

    东西湖回告:2014年3月19日,《湖北日报》报道了东西湖大堤府河外滩有5家工厂小作坊排放污水问题。区工商局、环保局进行了联合调查,对相关企业作出责令搬迁或取缔的处理。2014年5月,区纪委监察局对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夏柏林、区水务局李家墩堤防管理所所长陈和启、区工商局将军路工商所所长杨超三名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并于5月9日将处理情况在全区通报。

  17、关于黄陂区“难办的规划许可证”的问题。

    经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规划方案咨询。即预审,对企业申报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对存在技术性问题的则出具书面《规划方案预审意见通知》,让企业进行修改,修改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预审也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间。另一部分是规划方案审核程序。规划方案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即进入规划方案审核程序,将企业规划设计方案和区规划局的《征求意见函》送消防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如各单位通过此规划方案则进行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期10天。在规划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进行建筑单体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核后,再报规划局进行核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进行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日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10月,林辰工业园项目整体规划方案通过审批,目前,一期工程已完工,余下3栋2层厂房为二期工程待建,二期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图,即可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3年4月26日,林辰工贸公司向黄陂区国土规划局提出了新的规划方案申请函(将原规划3栋2层厂房调整为4栋5层厂房、1栋6层研发中心等),则重新启动规划方案预审程序。区规划局建管科分别对林辰工贸公司在2013年3月28日、10月8日递交的规划方案进行了预审,并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10月17日,下发了《规划方案预审意见通知》,提出了关于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但林辰工贸公司并未按要求进行修改,致规划方案未达到审核的受理条件,仍停留在规划方案咨询阶段,未进入规划方案审核阶段,这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期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

  区规划部门对预审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工作期限和服务质量要求及工作人员与企业沟通能力不足,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期办不下来的次要原因。

  对林辰工业园审批项目久拖不决的问题,已责成黄陂区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妥善处理,并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对规划方案预审环节进行规范,目前该局正在制定相关制度。

  另查明,在林辰公司申报规划方案期间,该公司总经理林子超于2012年底至2013年9月,先后四次送给区规划局建管科科长雷亦青人民币合计4万元,雷亦青在退还当事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将该款上交黄陂区纪委。对雷亦青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4万元未及时上交的问题,黄陂区国土规划局决定免去雷亦青建管科科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东湖高新区锦绣龙城地下停车库改建成洗车店的问题。

  东湖高新区回告称,区房管局已组成专班,督促物业企业在前期整改基础上将地下车库恢复到位,并负责妥善做好洗车店的搬迁、安置工作,协助配合办理好洗车卡的业主完成退卡手续。目前,地下车库已恢复到位。区房管局对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违规改变规划用途行为已予以立案,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责编: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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