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立法保护洪湖湿地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地跨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护区将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勘界立标。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缓冲区经核准后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洪湖湿地局申领相关证照。未按规定领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证照超过有效期的,一律视为无证作业(经营)。
保护区内将禁止以下7种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禁止从事围湖造地、围湖挽埂等破坏天然湿地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违法渔具渔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禁止将有害物种引入到保护区。如有违反,将给予处罚。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保护区禁渔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禁止在候鸟集聚区域内捕捞水产品。此外,办法还规定,荆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确保洪湖水位不低于24.5米。
责编: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