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降低年优惠票标准。减少经常过江车主的经济负担,将年优惠票标准由拟定的2460元调整为每车每年2100元,降低360元,降幅14.63%。
二是鼓励预存。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已制定具体的预存优惠办法,对通行费预存值达到一定金额的车主,给予相应比例的优惠。
三是方便车主储值。武汉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已在6家银行设立600多个服务网点办理通行费缴纳和预存业务,为车主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对于欠费车主,将提供及时的短信提醒服务。
四是缴纳通行费给予“信用期”。对欠缴通行费的市籍车主给予15天信用期,在信用期内补足应缴款项的,不进行处罚。
五是坚决杜绝特权车。武汉市已制定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严格控制免费车辆,应收尽收,坚决杜绝特权车。
六是每年公开路桥隧通行费收支情况。已建立健全收费财务公开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七是加强长江大桥、江汉一桥、江汉二桥交通管理。武汉市交管部门将制定加强长江大桥、江汉一桥、江汉二桥交通管理的配套措施和解决方案。
同时,武汉市物价局就一些未采纳的意见作了解释:
一是取消或暂缓实施ETC收费。不停车电子收费方式改革决策前,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表明实施ETC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体现了公平、效率的精神,有利于节能减排,有利于推进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对取消ETC收费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关于次费标准适当下调。武汉市在拟定次费标准时,已综合考虑了成本、财政投入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且收费标准略低于成本。若降低收费标准,将使收费还贷产生极大困难,进而影响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将影响机动车车主的利益。决定维持原方案。
三是关于对公路长途客运车给予更大优惠。如果对公路长途客运车给予更大的优惠,产生的资金缺口势必会转嫁到其他车主,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不宜采纳。
责编:张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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