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话题新闻

武汉市制定全国首个ETC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解读政府令

2011-03-23 10:07我要评论
分享到: 6.02K
字号:T|T
2002年10月,武汉市第一次改革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以前的设站、设卡按次人工收费,改为“年票制”收费。

  为适应武汉市城市交通和路桥隧建设管理的需要,2010年武汉市提出改革“年票制”收费方式的方案,得到省人民政府同意。采用不停车电子收费方式征收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也符合“用者付费、多用者多付费、少用者少付费、不用者不付费”的公平原则。

  由于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采用不停车电子收费系全国首创,国家和省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武汉市制定政府规章,全面规范不停车电子收费。

  公汽、电车虽免费但仍需安装电子标签

  《办法》规定通行费征收的对象主要是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考虑到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补充,为了不增加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成本,保持社会稳定,《办法》将客运出租汽车纳入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管理,不按次收费,实行定额费制。此外,摩托车不便于安装电子标签,《办法》规定对摩托车也实行定额费制。

  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办法》关于免征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考虑到公共汽车、电车的公益性,增加了公共汽车、电车免征通行费的规定。但公汽和电车仍安装电子标签,是为了统计交通流量和交通智能化管理的需要。

  多预存通行费“有优惠”

  《办法》要求,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额不足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 5日内补缴。同时,《办法》还规定鼓励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对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对其通行费给予优惠。

  

分享到: 6.02K
合作网站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版权说明豁免条款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