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男子脱离监护人“闪婚” 名下房产险被过户

2013-08-08 14: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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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江岸永清街辖区居民严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其哥哥是他的监护人。今年58岁的严某一直独自一人居住在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里。

  今年4月,严某认识了比他小4岁的武汉女子吴某。4月27日,趁其哥哥外出之际,严某与吴某办理了结婚手续。没几天,吴某提出,将严某的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严某言听计从,将过户材料备齐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递交完材料后,严某突然发现吴某不见了,急忙给其哥哥打电话,称自己可能被骗了。哥哥迅速赶回,向江岸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社区律师蒋锐陪同他一起到房管部门,及时中止了严某房产的过户手续,严某免受财产损失。

  严某房产过户材料齐备,过户手续为何能被“喊停”?记者采访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社区律师蒋锐。

  律师观点:首先严某为精神病患者,其婚姻属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如已婚登记,也将视为无效婚姻。虽然现行《婚姻法》未明确界定“不当结婚疾病”,实践中也将参照《母婴保健法》等,将此类精神病视为“不当结婚疾病”。

  其次,严某不具有独立处分大额财产能力。

  严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同意,若要出售或过户,须由其监护人代理。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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