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实习生赵忱)洪山区一位离休干部刘某去世前,避开亲属请单位员工为其代书一份遗嘱,处理其遗产等问题。刘某去世后,其亲属对这份遗嘱“不认账”,将继承方诉至法院。市中院二审昨日判决:遗嘱有效!
刘某生前系洪山区委一名副处级离休干部,一直未婚,亦没有子女,双亲均过世,尚有4个胞弟,分别为刘A、刘B、刘C和刘E。
2009年开始,刘某经常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单位委派谈某负责相关事宜。其间,谈某经常到医院为刘某处理一些日常费用报销,以及向组织转达刘某的情况。
2010年5月19日,谈某到医院给刘某送医疗费,刘某向她谈到后事安排等问题,并请她回去汇报。单位决定,刘某的后事让谈某与王某做记录,形成一个遗嘱。2天后,谈某和王某来到医院,经刘某同意,由其口述,谈某代书,经刘某签字确认,形成遗嘱。遗嘱的具体内客为:“在我百年之后,刘D为我的继承人。后事由刘D、刘G、王某某、张某4人主持,我的遗产由刘D继承和安排。”遗嘱写好后,由单位保存。
2010年10月,刘某去世。在处理刘某后事过程中,单位向刘某亲属说明,刘某有一份遗嘱在单位。之后,亲属间为刘某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而刘某位于洪山区珞南街一套房屋面临拆迁,单位召集相关亲属协商:刘某房屋拆迁所得费用暂由单位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由单位交还继承人。刘某拆迁补偿款共7.5万余元,还建住房面积为82.88平方米。
2011年4月,刘D与刘A、刘B、刘C、刘E因继承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刘D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刘某的遗嘱,继承刘某的全部财产。而刘A、刘B、刘C、刘E主张,刘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醒,且无亲属在场,见证人王某、谈某都是单位员工,与刘D有利害关系,是与刘D串通骗取遗产,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刘某的遗嘱,经其口述,他人代书,刘某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刘A、刘B、刘C、刘E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醒,因此,刘某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刘某遗产由刘D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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