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2014-09-09 16:3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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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这就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设立了法制却不善加执行,等同于无法的社会。而纪律严明的兵家却深谙此道,《史记》中还记载了孙武训兵的一个故事。春秋时期,吴王要考察孙武的本事,命他以练兵之法来训练宫女与后妃。这些后宫女子,对于模拟军训之事倍感新奇,不肯听从孙武的指挥,总是嬉戏笑闹。孙武将她们分成两队,在交待清楚纲纪口令之后,看女眷们依然无事纪律、一味嬉笑,于是下令将两队的队长、也就是吴王的两位爱妃依照军法处死,连吴王为之求情也置之不理——孙武认为,军法当前,令出必行。如此一来,宫女们再不敢无视法令,全队肃然齐整。

  孙武起初规定的“法制”命令,宫女们不以为然,并没有接受为“法治”层面上的理解。理解得不到位,执行就没力度。孙武其后通过以儆效尤,让“法治”的观念深入到宫女们思维中,“法治”才真正上升为自觉指导行为举止的思想意识。而这种思想意识推广成全民意识,治兵法则推广为社会治理,便是法治社会的形态,《韩非子》中说“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当今的法治社会,是依从法治,为民服务。

  这便涉及到“法治”与“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来实现思维方式上的依法观念,法治意识的培养,是期待着“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来规范道德底线上的守法行为,法制规则的设定,是执行着“惩于已然之后”。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种子,使人性之善发扬光大;法制的严令,是在惩罚人心中恶的因子,令人性之恶交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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