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二奶”法律该如何“亮剑”?

2008-03-12 08:38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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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活报 据《新闻晨报》3月10日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包二奶”成为社会的流行语之一。“包二奶”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争议很大,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也有人认为只是道德问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可谓众说纷纭。

  地方立法已将法律之剑指向“包二奶”行为。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地方法律法规对“包二奶”“亮剑”。此外,党的纪律也已规定对“包二奶”行为进行处罚。

  众所周知,近年来,“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到家庭稳定,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有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包二奶”问题,婚姻法和刑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单凭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无法对其加以解决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不仅对保障一夫一妻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还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办法,从立法角度禁止“包二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打击“包二奶”行为,单凭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包二奶”,法律应该“亮剑”。周红玲的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进行修改,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问题时,惟有修改法律法规来解决。广东省的地方立法具有示范效应,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也有必要进行修改,增添惩罚“包二奶”行为的内容,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道是“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包二奶”成为家庭稳定与和睦的“杀手”,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歪风”,法律“亮剑”才能击中其要害。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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