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实习生赵忱)张某将自己的汽车租给某公司,某公司又转租给他人,经三次转租,汽车交到一位无证驾驶人李某手中,李某开车造成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张某的车也遭受重大损失。张某向某公司索赔,却遭到该公司拒绝。昨日从市法院获悉,该案二审判决,某公司赔付张某车损及其他费用共2.3万余元。
2012年3月,张某将自己的一辆“风神”汽车租给某公司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如在承包期间因违章驾驶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某公司须承担后续责任;某公司不得将汽车交给无C牌以上汽车驾驶执照人驾驶。
2012年5月7日,这家公司将“风神”汽车租赁给李某博使用,李某博随后又将该车租给无驾照人李某使用。同年5月22日,李某驾车将一名骑电动车的人撞死。因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经相关部门评估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17000余元。
肇事的风神车被交管部门暂扣,某公司未予处理,张某为减少损失,垫付多项费用后将自己的车取回。事后,张某要求某公司维修风神车及赔偿损失,遭拒。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公司将车辆交给李某博,李某博是持有C1驾照的,并没有违约;至于李某博将车辆交给谁开不由公司控制,也未经公司同意。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追加李某博、李某等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因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张某只能向某公司追究。虽然某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持有驾照的李某博并无过错,但根据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某公司自行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责编: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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