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有“湖长”山体也将有“山长”
武汉晚报讯(记者夏琼)7月6日晚电视问政曝光破坏山体典型案例,7月7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武汉山体保护办法》。将借鉴武汉市湖泊管理实行“湖长制”的经验,在山体保护上实行“山长制”。
我市有大大小小500多座山头,绵延起伏,与长江、汉江相依,形成特有的“一城江水半城山”生态美景。但由于采石取土、毁林修墓、毁山建房等,据初步统计,全市名存实亡的山体就有30多个。
该《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专门责任人,山体保护专门责任人经区政府确定后由市林业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报告林业、园林、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办法》明确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采伐林木,擅自挖砂、采石、取土,新建公墓,设立户外广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
针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办法》增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作规定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治理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最高十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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