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烟花爆竹2月5日起售 违规燃放将处拘留

2013-01-22 08: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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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昨日(1月22日)从武汉市燃放办获悉,春节烟花爆竹将于2月5日起零售,但燃放时间依然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之内政府规定的时段。市政府今日将发布《2013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禁止燃放的区域等相关内容。

    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开禁时间


    1月29日开始,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将向各零售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从2月5日起至2月24日向广大市民零售。市民届时可以就近到领取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零售网点,购买质量有保证、燃放安全、贴有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专用标识的烟花爆竹。


    市燃放办提醒,开始零售绝不意味着可以燃放。2013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9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晚12时;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处5日至15日行政拘留。


    对违法从事零售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从事批发经营的,可以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处以5日至15日行政拘留。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


    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通告》,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和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等区域被设为“红色禁放区”,其周边6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10层以上或者24米以上建(构)筑物周边,轨道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被列为“橙色禁放区”,其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等“黄色禁放区”,周边1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此外,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燃放办负责人强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地铁、轻轨、出租车、轮渡、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和流动销售烟花爆竹;办理红白喜事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夏洪波)

责编:曾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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